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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申请“小程序”商标为何失败
添加时间:2018-05-28 点击量:1176

所有人都知道腾讯的“微信小程序”但偏偏申注的“小程序”商标却被驳回!这是什么原因?

腾讯注册“小程序”商标遭驳回

据了解,腾讯是首个开始申请注册“小程序”商标的,而且是45类全注册。在20169月份,腾讯科技就已经在第9类科学仪器、第35类广告销售、第38类通讯服务、第42类设计研究上申请注册“微信小程序”、“小程序”商标。

商标局官网显示,腾讯共提交有69件“小程序”商标。

商评委经审理后,在今年1月份驳回了第21383955号、第21337260号、第21384010号、第21337375号“小程序”商标。上述商标分别涉及第9类计算机软件、第35类广告销售、第42类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第38类信息传送范围,这些商标统统可是腾讯“小程序”的核心商标!!!多数以这两个名称直接申请的商标都遭到了“驳回复审”,仅有几个“微信小程序码”、“小程序数据助手”相关的商标有通过的可能,但目前仍在等待受理通知书发文的过程中,结果还不好说。

原因在缺乏显著性

商评委认为:申请商标由纯文字“小程序”构成,相关公众一般不易将上述文字当作商标加以识别,缺乏作为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获得可作为商标注册的显著性。

像腾讯这样的情况,阿里、小米这些公司也遭遇过。此前,阿里巴巴申请注册“轻定投”商标、小米公司申请的“爱视频”商标,都是因“缺乏显著性”被驳回。

商标显著性是指商标所具有的标示企业商品或服务出处并使之区别于其他企业之商品或服务的属性。显著性是商标的基本属性,是商标发挥来源识别功能的基础。我国的《商标法》第8 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以文字商标为例,其固有显著性不仅体现在字词组合上,还体现在其表现形式上即含有一定设计成份的字体或者组合形式,如特殊字体、手写体(含签名)等。一般而言,商标固有显著性越强,获得特殊保护的可能性越大。

商标的显著性可以说是“与生俱来”的。这就好像,一提到纯牛奶,大家首先会联想到的是蒙牛和伊利;一提到啤酒,就想到百威、青岛......

2016年,我国因商标显著性认定分歧败诉的一审案件占9.7%,并且此类败诉案件中大多是商评委和法院之间在商标显著性的认定上存在分歧,而法院判决具有显著性的情况,多数是因为当事人在诉讼阶段提交了新的使用证据。

看来,光靠公司的名气是远远不够的,在商标申请这件事上,即便是腾讯,即便是小程序这样火爆的应用,也还是得拿得出实质性证据作为其申请商标的显著性证据,才有可能注册成功。而且,申注之前多咨询专业知识产权顾问。

来源:细软知识产权、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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