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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细则
添加时间:2018-06-20 点击量:1327


第一章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加快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创建,高质量完成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城市各项任务,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计划的通知》、《西安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和《西安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支持对象。我市各区县、西咸新区、开发区;各类产业园区;驻市高校院所;注册地在我市辖区内的科技企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行业组织;众创空间、孵化器等。

第三条 支持方式。主要通过项目形式实施,采用无偿资助、奖励补助、股权投资、购买服务等方式进行支持。

第四条 支持方向。围绕我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支撑硬科技等重点产业发展,实施知识产权区域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创新主体知识产权运营能力提升计划、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能力提升计划、知识产权运营环境提升计划等。

第二章 知识产权区域创新能力提升计划

第五条 支持对象和内容。支持区县、西咸新区、开发区,重点围绕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培育,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和服务体系,发展壮大知识产权服务业,提升区域知识产权发展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第六条 支持条件。

(一)具有知识产权工作组织领导机构,知识产权经费投入稳定;

(二)培育的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应属于国家规定的相关产业目录,具有一定的产业规模和基础、明晰的产业界限和范围、可操作的培育计划方案、良好的区域带动示范作用。

第七条 支持重点。

(一)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建设。强化管理机构与人员队伍建设,提升工作组织水平,积极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全链条,培育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

(二)开展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培育。以我市硬科技“八路军”(人工智能、航空航天、光电芯片、新材料、新能源、智能制造、信息技术、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主导产业为重点,积极建立专利导航工作机制,加强产业规划类和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等工作,组织企业开展贯标、专利信息分析、专利运营转化。每个产业应至少培育20家市级以上的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企业、20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每个产业每年培育不低于30件高价值专利,推动专利标准化。促进服务机构能力建设,提升服务质量,增强产业创新能力与市场竞争能力。

(三)优化区域知识产权运营环境。出台相关政策,促进专利数量质量同提升,培育区域产业运营中心。在推动高价值专利创造,知识产权运用,创新金融服务,引进培育、聚集高端知识产权人才和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大赛、高端论坛、培训等活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开展创新性工作,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

(四)对围绕知识产权运营开展服务业聚集区、运营服务试验区等特色创新区域建设试点、以及在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运营军民融合等方面开展探索的区县(开发区),按照“一事一议”方式,择优予以支持。

第八条 支持方式及标准。按工作内容给予每年最高1000万元无偿资助。

第三章 创新主体知识产权运营能力提升计划

第九条 支持对象和内容。支持行业骨干企业、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含各类创新研究院、产业技术研究院)、行业组织、产业园区等,围绕建立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建设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构建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等方面开展创新试点,鼓励联合专业服务机构共同实施,提升精准服务水平和创新主体运营能力。

第十条 支持类型、条件与标准。

(一)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建设试点项目

1.申报主体为高校、院所、行业骨干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在行业领域内具有较为突出的研发优势、技术优势、专利优势或产业规模优势,应拥有至少50件自主发明专利。对近两年成立的新型研发机构,拥有自主发明专利不少于10件。知识产权经费投入稳定。具有明确可行的培育工作方案。

2.重点支持硬科技“八路军”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建设。

3.两年培育期内,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得到提升,制度趋于完善,形成示范效应。每年发布培育领域专利导航报告。在相关技术领域形成若干个布局合理的高价值专利组合,其中发明专利数量不低于30件,PCT专利申请不低于5件,力争形成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标准必要专利。推动相关专利实现转化、许可等多形式运营。

4.择优给予试点单位最高100万元的无偿资助。

(二)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培育试点项目

支持行业骨干企业、高校、院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产业园区,独立或联合组建独立法人的专业化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开展专利储备布局、专利价值评估、专利转让许可、专利作价入股、专利产业化、专利投融资、专利维权等运营业务。申报单位或合作单位应具有专业的专利运营业务团队,拥有5名以上有一定能力经验、结构合理的专利运营人才。

1.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的,择优给予最高500万元优先股投入。

2.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的,上年度专利运营服务收入达到300万元,两年培育期内专利运营服务收入增长不低于20%,择优给予50万元资助。

(三)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培育试点项目

1.申报牵头单位为行业骨干企业、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行业组织、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2.优先支持以我市产业联盟为基础组建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简称联盟),优先支持企业法人式组织形态、专业服务机构第三方组织运作的联盟。联盟成员不少于5家,应包括至少一家行业骨干企业和一家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联盟成立和建设运行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建设指南》要求开展。联盟成立经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备案后,给予牵头组织单位20万元无偿资助。

3.联盟主要开展产学研合作、构筑和运营产业专利池、推进知识产权与标准融合、共同防御知识产权风险、开展产业专利导航、企业微导航、发展知识产权产业化孵化体系等工作。联盟组织管理规范,建立有资源共享和利益分配机制,定期开展业务培训与人才培养,机构服务水平高。联盟成立两年内,每年更新发布专利导航报告;拟筹建专利池拥有不少于100件专利,其中发明专利不少于50件、PCT专利申请不低于5件,或形成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并形成至少1件标准必要专利;通过转让、交叉许可、诉讼、拍卖等方式获得收益,实现多形式运营。经评估,择优给予牵头组织单位每年50万元奖补。

(四)知识产权综合创新改革试点示范项目

对拟同时开展以上三个项目中(培育中心、运营中心、联盟)至少两项任务的试点示范单位,予以最高150万元的无偿资助。优先支持纳入我市全面创新改革试点的单位,优先支持设立独立法人的专利培育和运营中心的单位。

(五)知识产权强企培育项目

1.申报主体为硬科技领域和主导产业骨干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1亿元。

2.核心技术居国内领先水平,专利产品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有知识产权管理团队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支撑,拥有10件以上的核心发明专利或布局有高价值专利组合。

3.近两年知识产权经费投入占研发经费投入比重不低于5%。

4.两年培育期内,在知识产权战略规划、知识产权信息化管理、建立具有行业优势的专利全球布局、科学的知识产权激励机制、有效专利运营机制、牵头组建或加入专利联盟、积极参与知识产权标准化、有效管控知识产权风险、参与行业性专利纠纷处理、解决国内外知识产权争端等若干方面形成机制并予以实施,形成示范效应。

5.择优给予企业80万元的无偿资助。

(六)专利导航项目

1.产业类专利导航示范项目

1)申报主体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项目由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组织申报。

2)围绕落实工业强市战略,在硬科技八路军产业、“3+1”万亿级大产业、“六大”千亿级产业集群的若干细分领域,提供产业导航、分析评议、海外预警等知识产权服务,形成专利导航报告,提供产业运行决策,提高产业创新能力和竞争优势。

3)要求从专利信息角度,提供该产业领域创新型企业群发展潜力分析,为我市招商引资提供建议。

4)要求从专利信息角度,提供该产业领域高端人才和团队的相关成果分析,为我市引进产业急需人才和高端人才提供建议。

5)择优给予服务机构30万元无偿资助。

2.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

1)申报主体为我市硬科技领域或主导产业骨干企业,国家或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须联合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共同申报。

2)企业具有稳定的研发投入和知识产权工作投入,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具有较高的专利信息分析能力。支持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形成紧密合作关系,通过专利导航工作有效为企业发展方向、路径提供指引,为企业技术研发、专利布局、专利运营、专利预警等活动提供策略参考。支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和海外业务拓展的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布局和预警。

3)择优给予企业20万无偿资助。

(七)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集中托管资助项目

1.申请主体为众创空间、孵化器、产业园区等,须联合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共同申报。工作方案合理可行。

2.组织不少于50家中小微企业。

3.按照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集中托管试点工作规范》要求,接受统一指导,组织管理规范,帮助企业形成知识产权管理方针和目标、完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对企业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提供一揽子知识产权服务和解决方案。

4.集中托管企业知识产权创造、管理、运用能力和企业市场竞争能力显著增强,集中托管实施效果明显。

5.择优给予20万元的无偿资助。

第四章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能力提升计划

第十一条 支持对象和内容。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代理、信息利用、运营等工作,提升专利收储、转移孵化、信息利用、咨询培训、维权援助等方面的运营服务能力。

第十二条 支持类型、条件与标准。

(一)优秀代理机构奖补

代理我市发明专利本年度授权500件(含)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补。

(二)优秀专利运营机构奖补

1.对上年度专利运营业务收入超过500万元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10万元奖补,对运营业务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机构给予30万元奖补。新设立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注册成立一年内,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00万元以上,给予10万元奖补。

2.对上年度高校院所实现本地转化的高价值发明专利,择优给予每项10万元奖励,受奖励的高校院所应建立独立运行的知识产权培育和运营中心(技术转移中心),并将不低于50%的资助用于对本转化做出贡献的知识产权培育中心、运营中心(技术转移中心)人员。

3.对于上年度参与我市科技金融贷款业务的备案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通过知识产权评估、并获得金融机构认可应用,帮助科技企业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且机构收费不超过科技企业贷款额1%的,按照科技企业贷款额的0.5%给予知识产权评估服务机构补助,单笔不超过3万元。

4.推动知识产权保险服务。建立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企业、保险机构等多方合作机制,试点发明专利授权保险、专利无效宣告费用补偿保险等知识产权保险产品,促进创新主体对高价值专利、高质量专利创造和维权保护的积极性。对于与保险机构合作、推动知识产权保险服务的服务机构,年度推动保额超过200万元的择优给予20万元资助;对于购买专利保险的投保人,以后补助的方式补贴保费的40%,单一投保人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5.集约式知识产权信息数据采购补助项目。支持我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采用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集约式采购服务平台,降低数据使用成本,按照联合招标采购、按需分担成本方式,购买国内外知名数据服务提供商的专利数据库或专利分析系统。由牵头第三方机构联合采购方提出申请,采用后补助方式,按上年度实际采购费用的20%给予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维权援助服务机构奖补

1.法律服务机构、知识产权服务等机构帮助我市企事业单位作为原告(或请求人)维权,解决专利侵权纠纷,对上年度经法院判决或裁定胜诉且已生效,按照企业专利维权实际支出经费的30%给予维权资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2.列入上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年度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的,分别给予机构20万元、10万元奖补。

3.列入上年度西安市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件的,给予机构2万元奖补。

(四)知识产权品牌服务机构奖补

1.对代理、贯标辅导、运营、信息利用、价值评估、培训、维权援助等综合服务业务强的知识产权机构,经认定为市级知识产权品牌服务机构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补。

2.当年获得以上第(一)项—第(三)项优秀机构奖补的,不再重复奖补。

第十三条 以上四项机构奖补政策涉及的年度起止认定时间以政策兑现通知中规定的日期为准。

第五章 知识产权运营环境提升计划

第十四条 支持类型和方式

(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此类项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根据建设内容,可由市、区县(开发区)联合支持。

1.中国(西安)高端装备制造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平台建设、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军民融合特色试点平台建设。

2.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平台、知识产权领域企业信用平台、知识产权交易运营平台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二)专业人才引进培养项目

1.支持有条件的高校在校内设立大学生知识产权实操性培训基地,联合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建立知识产权实习基地(必须设在服务机构),重点面向即将毕业的大学生开展3个月—6个月的知识产权技能培训,给予试点学校每年10万元的无偿补助。

2.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知名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中高端知识产权人才培训。

(三)高价值专利培育大赛

举办以高价值专利培育为主题的创新大赛,大力宣传高价值专利培育理念,交流高价值专利培育经验,发掘技术领先、市场潜力大、高价值专利优势明显的科技创新项目,提供最高30万元的高价值专利培育奖金,并向投资信贷机构推荐。

(四)组建知识产权运营基金

利用中央财政支持和市级财政配套资金共3亿元,引导社会资本设立总规模不低于10亿元的知识产权运营基金。主要通过阶段参股、直接投资、风险补助和专利收储运营等方式,投资孵化知识产权驱动型企业、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激活我市知识产权运营市场。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下发工作通知,明确专项资金支持重点、申报条件、申报流程和资料要求等事项。

第十六条 将本政策资助的、以及资助产生的高价值专利,纳入我市高价值专利备案库,持续跟踪,后续在专利管理、运用、保护等方面的政策中优先进行支持。

第十七条 为保障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管理、项目监理以及各类专业性服务等工作。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负责对立项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监督,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七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国家批复的我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城市建设期结束。

来源:陕西科技项目咨询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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