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二条 凡在我省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符合民营科技企业认定条件的,均可申请。
第三条 民营科技企业认定条件:
1.有合法拥有的专利或科技成果、新技术产品、专有技术,开发、生产相关产品,或具有从事科技咨询或科技服务的能力;
2.企业以科技人员为主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具有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3.技术性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连续三年不低于20%;或技术性收入和技术开发产品销售收入之和占总收入50%以上;或用于研究与开发的费用占年销售收入的3%以上。
技术性收入是指进行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和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以及中试产品的收入;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明确的章程,有严格的财务、技术等管理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按时报送国家规定的各种报表,及时交纳规定的税、费。
第四条 民营科技企业好处。
享受国家和本省已颁布实施的所有扶持企业发展和民营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享受县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提供的如下服务:
1.创业孵化、创业培训、创业辅导;
2.技术创新、科技特派员或首席工程师、人才培训;
3.省内各类科技计划给与择优支持,以及择优推荐申请国家相关科技计划项目;
4.知识产权抵押贷款、股权投资、科技贷款担保及科技贷款风险补偿、科技保险补偿等融资服务
5.对符合条件作为省重点培育拟上市后备企业的给予支持。
6.推荐加入陕西省民营科技实业家协会和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
第五条 民营科技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技主管部门取消其民营科技企业资格,并由原认定机关收回证书,不再享受民营科技企业的优惠政策和服务:
1.年检不合格的;
2.不按规定填报报表的;
3.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出卖民营科技企业证书的;
4.申报认定时提供虚假材料的;
5.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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