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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添加时间:2015-10-29 点击量:1688

第一条  根据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陕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补充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共西安市委、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统筹科技资源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市发[2012]12号)精神,不断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大力培育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西安市注册一年以上的科技企业。

第三条  已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不再进行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第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通过科技计划、政策服务等方式连续给予支持。

第六条 西安市科技局负责实施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第七条 市科技局成立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高新技术处,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二)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专家库;

(三)协调、解决认定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四)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五)建立并管理“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

第八条 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航空基地、航天基地、国际港务区、沣东新城管委会,各区县科技局,根据本办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征集和推荐工作。

 第九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西安市行政区内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已经认定的西安市民营科技企业或经“西安科技企业信息系统”注册备案的国有企业;

(三)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五)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2%。

    其中,企业在西安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六)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40%以上;

(七)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数量不低于2项(含市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及奖励)、近3年科技成果转化的总数不低于2项、连续3年销售与总资产增长率不低于10%。

 第十条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在期满后可重新申请认定。

第十一条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高新技术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十五日内向认定管理机构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需要重新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办理。

    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的,经确认并经公示、备案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第十二条  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采用“常年受理,集中认定”,每年进行2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分别在3月、9月进行集中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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