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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百伦”诉“纽班伦”获赔48万元
添加时间:2015-10-29 点击量:1465

    “新百伦(New Balance)”是美国新平衡运动鞋公司(下称新平衡公司)旗下的运动品牌,素有“总统慢跑鞋”之称。新平衡公司生产的“New Balance”运动鞋在鞋两侧突出使用了大写、粗体的英文字母“N”标识。日前,新平衡公司诉福建泉州纽班伦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下称纽班伦公司)不正当竞争一案终审有果,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纽班伦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原判,认定纽班伦公司构成对新平衡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48万元。

    据了解,1983年新平衡公司在第25类(鞋)商品上获准注册了第175151号“N及图”商标、第175152号“NB”商标、第175153号“NEW BALANCE”商标,上述商标经续展现目前均在有效期内。自2004年开始,新平衡公司及其相关企业在“New Balance”运动鞋的广告宣传中大量突出使用了该品牌鞋两侧的“N字母”标识。新平衡公司认为纽班伦公司在生产的运动鞋上使用了与其近似的英文字母“N”,对其构成不正竞争。

     纽班伦公司辩称,其自2007年成立至今,一直在经营中使用“纽巴伦”作为店面招牌,销售其生产的运动鞋。而且其在一审判决后,取得了第423676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享有在第25类鞋等商品上使用“N”商标标识的权利,故其并未构成对新平衡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新平衡公司“‘New Balance’运动鞋两侧使用‘N字母’标识”这一装潢,属于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纽班伦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应当知晓这一情况,但其仍在生产的同类商品的相同位置上使用与新平衡公司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近似标识,客观上足以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且纽班伦公司对其“N图形”标识的使用超出了其所主张的第423676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所核定的使用范围。其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对新平衡公司的不正当竞争。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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